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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世越号大逃亡(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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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是什么瓶颈呢?”老钱突然觉察到陆虎头的汗珠,于是他立刻倒了一杯茶。

“先喝口茶吧,慢慢说。”

“这般若龙象功,你也知道是来自于藏传佛教的功法。可是藏传佛教的黑历史,你也知道,那是相当的黑呀!”陆虎这一句话只说的老钱连连点头。

“老陆,你说的不错。在修行这般若龙象功的时候,必须修习一些藏传佛教的理论,同时也对藏传佛教的历史也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但是随着这些了解的深入。包括我自己都对藏传佛教的一些不怎么光明的东西产生了越来越深的厌恶。”老钱的脑子里闪入了一些关于旧西藏的资料。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法律条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1000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十六法”等法典,它们曾经过五世达赖、十三世达赖的修订。另外,西藏还沿用元朝、清朝的某些法律。法律条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刑事法律规范,有惩治制裁规定,有婚姻、财产等民事法规等等。某些法律明确规定并严格维护等级森严的不平等社会制度。“十三法”、“十六法”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等级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被杀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法律严格区分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抗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连农奴喊冤也有罪。而达赖集团散发的材料都称,农奴“是有合法身份的”,他们“可进入法院,他们有权控告他们的主人,并且把他们的案件诉到高一级当局”。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在以大喇嘛为首的三大领主管辖的范围内,领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是法律,他们的封赐书、口号命令,谁也不能违抗。法律还保障三大领主对拥有的土地和农奴人身的占有权。五世达赖在木猴年授予贵族谕写道:“如果你们(指农奴)贪图自由舒服,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权力,将你们鞭打、砍杀”。

喇麻教寺庙和政府的判决同样具有相同的效力,凡喇嘛僧人犯法,皆由寺庙处理,只有寺庙的喇嘛僧人被开除僧籍逐出寺庙,政府才能依法处理。密教的层喇嘛因此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喇嘛教寺庙都有监狱或私牢。在西藏甘丹寺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刑具。不仅如此,只要三大领主需要,哪怕是为达赖祝寿需要也要以残害农奴和奴隶为代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一封50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信写道:“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研究西藏档案的藏族专家介绍,在西藏和平解放以前,用人体器官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经常出现。

当这些资料一一闪过之后,老钱居然有了一些罪恶感。毕竟这些所作所为实在是令人发指。而般若龙象功确实这些人修行的武功。但是老钱很快扭转了这种罪恶感。毕竟般诺龙象功本身没有善恶,恶的是那些西藏的奴隶主。但是老外也确实感觉到,由于不认可藏传佛教的一些理论,再加之一些道德的因素,而这些其实已经成为了他们修行般诺龙象功所要面对的最大的障碍。

老钱想了一会儿说道:“看来,我们得组织一批科研人员开展对于《般诺龙象功》的改进工作。虽然因为时空扭转问题,我老婆还有耽搁一些时日,但是她回来之后一定可以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到时候我们的实力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不过现在时间不等人,我一小时之后会拟出一份名单,这份名单的成员负责《般诺龙象功》的改进工作,我们要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解剖这种强大的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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